登录 | 注册 欢迎访问金华企业联合会 金华市企业家协会!
通知公告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金华市物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9 来源: 金华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金华市物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性意见


  为确保全市物流企业安全、有序复工复产,推动经济复苏,根据《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省疫情防控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金华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复工复产企业范围

  在金华市登记注册的物流(货运)企业,物流园区及其它货运站(场)服务经营企业。

  二、企业复工复产条件

  (一)制定一个方案。企业要成立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见附件1)。从事货运配载、代理、信息服务的小规模货运站(场)服务经营者和物流企业可不制定。

  (二)签订一个承诺。企业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企业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复工企业一律签订复工承诺书(见附件2)。

  (三)建立一个档案。员工为个人疫情防控直接责任人。企业要对复工员工一律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监测员工健康状况,签订员工承诺书(见附件3),实行溯源管理。

  (四)执行一个标准。企业在严格执行属地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基础上,按照“外防输入”、“内保阻断”管控标准(见附件4),严格做好人员、车辆、经营场所管控。

  (五)准备一个预案。企业要制订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见附件5),落实专人负责,如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联系属地乡镇(街道),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处置工作。

  三、复工复产程序

  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实行备案检查制,符合复工复产条件的物流企业,开工前到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同时报物流主管部门备查。未经备案的不得擅自复工复产。

  四、其他要求

  (一)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物流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物流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乡镇(街道)要对复工企业的防疫管控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物流主管部门要进行不定期抽查和业务指导。

  (二)对未按规定执行防疫管控要求的企业,检查存在问题的要限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业整顿。对因防控不力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各县(市、区)物流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汇总企业复工情况和返岗员工情况,于每日16:00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办,联系电话:82492098。



联系我们

电话:0579-82397862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369号金华国贸大厦13层

邮箱:714345797@qq.com

技术支持:金华东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2019金华市企业联合会、金华市企业家协会   浙ICP备150053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