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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ABOUT US
协会章程
  金 华 市 企 业 家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企业家协会(JinHuaEnterpriseDirec-
to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JEDA)。中文简称为:金华市企协。
第二条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经市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本会与市企业联合会是企业(雇主)组织的代表,参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组成的金华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行业自律,维权保护,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工作目标是:组织并号召各类企业、企业家(雇主),全面贯彻“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新理念,坚持创新发展,走质量效益型道路,推动企业在加快发展中转型、在结构调整中转型、在强化管理中转型、在缔造品牌中转型、在深化改革中转型,激发企业动力和活力。充分发扬创新创业精神,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形成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知名品牌,着力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矢志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市经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减少会员负担,本会与市企业联合会自执行会长以下,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秘书处合署办公,财务分列。本会注册地址为金华市双溪西路369号国贸景澜大饭店13楼。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1、本会围绕企业和企业家依法维权、企业文化、品牌推广、管理创新、市场拓展、培训咨询、服务、公益与慈善活动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2、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三方机制”工作,组织参与调研和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本会作为金华市级企业组织的代表,积极参加政府、劳工组织和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国家、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及其他雇主组织及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4、及时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企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调研分析、行业规划、标准制订等工作。
5、建立企业维权机制,抵制一切违法违规侵犯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现象。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6、开展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体系建设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树立样板典型。推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7、每年组织开展企业家高峰论坛、企业家活动日、企业家聚会等活动。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宣传、学习考察、交流与合作等服务。指导与协调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行业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合整体优势。
8、按照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向,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接受企业家协会党组织领导,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9、建立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经营管理者(雇主)制度,向国家、省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推荐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申报名单。
本会设优秀企业家荣誉奖,等级如下:最高奖为企业家至尊奖,仅授予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区县、乡镇、村等区域经济发展或块状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72周岁以上,全市公认的成功企业家;其次为企业家功勋奖,仅授予带领企业在一段时期内引领整个行业或区域企业发展,企业规模位列国内或国际前茅,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为区域经济健康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成功企业家;同时,设立企业家年度发展“金牛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立企业发展“金星奖”,依据年度贡献、发展速度、发展质量与社会效益等情况,予以评优表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同意后成为本会会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处可代行审批吸收本会会员。
团体会员:
1、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各县(市、区)企业团体;全市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
1、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2、在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及经济管理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者;
 3、在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第八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5、有资格被推荐为全国、省、市的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者)及其他相关荣誉;
6、本会会员才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7、退会自由。
第九条  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5、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年度缓缴或不交。会员若二年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实行协会内部通报制度。
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严重违法时,经副会长以上会议批准,取消其理事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推荐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6、讨论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3、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会党委书记、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常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召开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市区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定秘书处(长)提交的有关事项。
5、在会费缴纳不足或扩大业务后正常缴纳会费也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负责筹集秘书处的正当的经费。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排出年度重大活动计划,筹集年度活动经费,主持年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制造业细分领域产业、女企业家、青年企业家等工作委员会,会员可根据业务需要推行集中或分组活动。本会下设民办非盈利单位:金华市企业家培训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与市企业联合会秘书处合为一套班子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协会党委负责聘任,在会长(执行会长)、会长会议、党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下辖办公室、现代五金产业发展促进中心、《金华企业》(内刊)杂志社、会员维护部、企业服务部、品牌推广部等内设机构。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购买服务;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收入;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依法占有和管理本会的资产。第二十三条所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均为本会的资产,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的监督与审计,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的经费和资产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事务所担任会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市经信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金华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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